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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0多万元 智豪辩护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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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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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章某,男。案发前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在某核心商圈销售假冒的LV、PRADA等名牌箱包、手表、皮带等商品。2014年12月,公安机关以章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当场查获大批假冒名牌商品,委托鉴定后指控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章某被刑事拘留。

     章某被刑拘后,家属多方咨询,最终经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多年来,智豪团队坚持刑辩专业化道路,积累了丰富的刑辩经验。章某家属听取智豪资深律师意见后,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章某辩护人。
 
办案过程: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章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团队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章某的地位与作用、章某到案经过及被采取刑事拘留和讯问的整个过程,同时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介绍给章某。
 
     离开看守所后,智豪团队来到办案机关,继续沟通案情。据悉,侦查机关已联系相关品牌的国内授权单位鉴定真伪,并聘请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初步确定涉案商品价值不少于500万。
 
     智豪团队了解基本案情后,多次来到看守所会见章某,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性质、涉案商品的价值、章某等人的销售模式以及章某的地位与作用。经过了解,智豪团队认为章某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因此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对章某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听取了智豪团队的法律意见,对章某监视居住。
 
      侦查机关在2015年1月对章某监视居住后,在2015年6月解除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智豪团队就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价格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重大异议。公诉人采纳智豪团队的意见,退回补充侦查,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6年6月章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正式开庭。智豪团队继续就本案的核心证据,即价格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重大异议。同时章某虽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鉴于查获商品尚未销售,属未遂;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应按照实际查实的价格认定货值金额;章某获利较少;章某地位与作用较小,且属从犯。智豪团队提出,可以对章某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智豪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章某犯罪较轻,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缓刑的使用条件,决定对章某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罚金刑。章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智豪团队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表示感谢。章某表示自己此前确属于没有法律意识,为做生意一时糊涂,今后一定认真做正当生意。
 
法律规定:
 
1.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两高《知识产权解释》: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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