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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骗取拆迁款100万元构成诈骗罪智豪律师集体讨论后发回丛审


        基本案情:刘某系农民,刘某三兄弟违章修建了两栋房屋,在修建后不久,当地政府要求对刘某等人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但限制了条件,除了需要房屋外,还需要本村的户口,因为刘某等人不具有本村户口,只能找亲戚的户口用来报补偿。一审法院以刘某等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为由,判处刘某等三兄弟诈骗罪。
      一、律师介入
     2016年3月的一天,刘某的家属听说智豪所专做刑事案件,便从异开车赶往重庆智豪所咨询,同行的共4人,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的律师接待了家属,家属接受咨询后,对智豪律师表示满意,但具体是否委托还需要回家商量。2016年3月9日,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为刘某起草了申请开庭审理的申请书,次日赶往异地与法官交换法律意见。在交换法律意见之后,智豪律师转向看守所会见刘某,告知其委托情况,告知去交换意见的情况,询问案情,了解刘某需求,转达家属的慰问。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受案件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案情,人物关系等绘制成图,提交智豪团队讨论,讨论的主要问题是:1.到案程序是否合法;2.因其他罪名被调查,交代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3.无罪辩护还是最轻辩护;4.哪些金额应当扣除?
     四、辩护意见
    1.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有被征收补偿的身份,通过顶户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征收补偿款的目的,构成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2.即使这些文件确实能够证明上诉人不具有被征收补偿的身份,最多也只能证明上诉人的建房行为具有政策违反性或违法性,可以对其处以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3.本案的发生是农村房屋产权不清、征迁仓促、政策落实不到位所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的存在,以及拆迁政策和程序的不完善,进而把在此过程中的部分性违法作为犯罪予以打击。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等进行分析。
    5.即使认为上诉人犯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也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犯罪数额不实,需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列举出应当扣除的部分。
  (2)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多次表示愿意退还非法所得,悔过态度好,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有从宽处罚的基础
     五、辩护结果
    庭审过程中中,虽然出现了一些不愉快的情况,如法院频繁打断,但律师坚持观点,仗义执言。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家属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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