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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对单位行贿100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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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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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出生,大专文化,系重庆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09年,王某与时任该区某医院院长张某洽谈后,双方约定在结算药款时按照15%的比例给予该医院回扣。随后王某多次以该医药公司的名义给该医院销售药品,并在每次结算时由王某给该医院15%比例的回扣,医院将余下药款转账至王某指定的账户中。2009年至2011年,王某向该医院销售药品,给予该医院药品回扣达100万余元。2014年5月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王某及其家属通过网络查询、多方了解,获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宝贵的实务经验。经过与智豪律师洽谈,王某的亲属更感受智豪所能带给他们巨大的希望,故委托智豪所指派专业律师担任王某涉嫌对单位行贿一案的辩护人。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随即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案件诉讼进程,智豪律师多次前往侦查机关沟通意见、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后,智豪律师就本案的证据进行了梳理,掌握了大部分案件事实。随后,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各抒己见、取长补短。最后,在整合本所众律师的智慧下,智豪律师拿出了以下精细的辩护方案:
第一,“回扣”是指经营者在账外以现金等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但本案中,王某给予该医院的款项均如实记录在该公司的“应收转款”中,不属于账外暗中给予的回扣。
第二,王某给付的这部分“回扣”是被动支付的,实属无奈之举,其实质并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其自身也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王某系初犯,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认定王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智豪律师不放过一丝细节,尽最大可能根据以上辩护思路收集相关证据,将辩护意见落在实处,说事有据、定性有理,增强说服力,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判处刑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提供的回扣属被动支付,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其主观恶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涉嫌对单位行贿100万余元这一数额巨大、较为棘手的案件中,智豪律师沉着冷静,从证据着手,抓住细节,分析法律依据,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及家属在收到判决书的一刻感动不已,对智豪律师耐心、专业的辩护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来之不易的辩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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