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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100余万,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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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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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某摩托车销售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委托另一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摩托车过程中,采取拆分实际订货金额、隐匿部分货款低价申报的方式共计走私进口摩托车47台,偷逃税款108万余元。
二、接受委托
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口碑非常好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律所后,慕名前来咨询。在听取家属介绍的案情后,智豪资深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对其进行了认真专业的分析。张某某的家属对智豪律所的专业化办案非常满意,遂决定正式委托智豪律师团队代理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特色办案
1、会见: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办理走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于指派后的24小时内就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之后,除正常的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的会见外,逢重大节日和张某某生日之际,承办律师都会及时前去会见,致以其节日或生日的祝福。
2、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与张某某会见后,对该案有了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在具有智豪特色的团队讨论会议上,承办律师用多媒体的方式向全体律师全面展示了案件情况,寻求“专家会诊”。在参会律师的积极建言献策下,团队讨论形成了本案应重点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争取缓刑的方案。
四、辩护方案
在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后,承办律师又通过反复阅卷后形成了如下的具体辩护意见:
1、张某某任职前,该公司就已经形成了实施低报关进口摩托车的方案。谭任职后只是按照公司既定的计划安排工作,具体在如何申报及拆分金额上,张某某并没有安排指挥。走私过程中,谭仕秋不存在授意、纵容、指挥的行为。 因此,在本次单位犯罪中张某某实际所起的作用较小。
 2、张某某参与本次单位犯罪的动机单纯,目的是为了尽快让公司摆脱持续亏损的困境,他并没有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谋取任何私利。
3、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曾经品学兼优的他,在学习和工作中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员工、岗位能手、先进个人等荣誉。这些事实证明张某某社会危险性低,无再犯罪可能性,且其自身的工作能力可以继续为国家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案件结果
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通过多方面阐述张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以及主观恶性轻的观点,建议缓刑。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某在被羁押300余天后回到了亲人身边,喜极而泣的张某某非常感谢智豪律师为此付出的努力,由衷的表示感谢!
 
 
重庆智豪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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