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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因使用“苏丹红”被提起公诉,经过智豪律所集体讨论策略终轻判一年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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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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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1970生于重庆,2007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月4日被批捕,公诉机关指控宋某在江北盘溪农贸市场1-506号门市内经营辣椒及辣椒面制品生意过程中,从2006年8月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指示其工人胡忠学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苏丹红”四号添加到所生产舂制的次品辣椒面中出售,仅2006年10月25日和2006年12月1日两次出售给重庆诚远食品有限公司添加了“苏丹红”四号的辣椒面就分别达2000余斤和4000余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智豪刑辩团队受理后,团队成员讨论后认为: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未禁止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内容;2、2007年2月,授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确定苏丹红为有害食品原料的批复》才将苏丹红确定为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的发生时间为2006年12月以前,当时苏丹红”IV不属于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6日对2005年案发的广州“苏丹红事件”的两名被告人谭某某、冯某某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法律是严肃性,本案应参照类似案件确定罪名;4、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制作内含“苏丹红”的3000余公斤辣椒面并销售给重庆某某公司,根据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宋某某向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制作辣椒面时有意添加“苏丹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该笔指控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在法院一审阶段向审判长提出了上述观点及相关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对宋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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