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2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5月22号,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一如既往、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4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陈启建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耿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本案的起因是,耿某所在的煤矿出现瓦斯爆炸,致多人重伤、死亡,调查组认定最大可能是煤矿自燃引起瓦斯爆炸,而耿某等人管理失责是导致煤矿自然的重要原因。
采煤行业是典型的技术性行业,为了熟悉煤矿的技术方式和运作流程,更好的把握案情、形成辩护思路,我所特邀请两名采煤行业的工程师、专家与会为律师们讲解煤矿相关专业术语和技术性知识。
通过专家们三个多小时深入浅出的讲解,律师们明晰了本案的技术问题,找准了辩护思路,经过讨论后形成以下辩护意见:1.调查组将煤矿自燃认定为引起瓦斯爆炸的“最大可能原因”,这本身是模棱两可的判断,意味着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引起了瓦斯爆炸;即使是煤矿自燃引起了瓦斯爆炸,但由于该自燃日期远远未达到煤矿开采前委托专家鉴定的最短自燃日期,耿某等人缺乏预见的可能性,应认定为意外事件;3.调查组认定耿某等人管理失责的证据并不充分,不排除基层工作人员误报、谎报预防性措施已到位的可能。
第二件案件是贾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一案。在本案中,贾某作为公司库管员,在公司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全资国有公司期间,伙同买方以多拉货、少入账的形式非法获取公司财物。侦查机关以贾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另追加贪污罪,变更为以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两罪提起公诉。律师们经过讨论后认为,从贾某实行行为的节点来看,贾某的行为是连续性的单一行为,只涉嫌一罪,而不是控方指控的数罪。同时,律师们还认为,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确实是个难题,但是贾某作为公司库管员,即使是国有公司,也不能当然认为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应按照其行为是否具有职务性进行判断。本案中,贾某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公司财物的管理并非是职务性管理,而是劳务性管理,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件案件和第四件案件是我所律师近日成功辩护的两起案件,在会议上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总结。这两起案件均是二审案件,其中第三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6个月,二审庭审中,我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赃款已全部退还、已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宣告缓刑。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1年!
第四起案件中,一审以贪污罪对被告人田某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中智豪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在单位为国家出资企业,一审认定其为国有企业有误;被告人劝说、规劝受贿人自首,应认定为立功。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贪污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刑期从10年直降为1年半!
与会律师们深入学习和研讨了这两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分析、总结了这两起案件成功辩护的经验,指出在办理类似的案件时,应以这两起案件的辩护意见为参照,既要努力收集每一项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又要学会从常人难以想到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辩护。具体而言,在进行缓刑辩护时,应当如第三起案件一样,尽全力收集、举证所有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有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证据;再如,在进行罪轻辩护时,应学习第四起案件中从被告人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的辩护角度,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与法律规定和相关法理、情理相结合以说服法官。智豪律师相信,只有对每一起案件尤其是成功辩护的案例进行深入总结、学习,才能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辩护技巧,以利于未来能够辩护更多的成功案例!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唐力 袁梅 杨莹 刘源圆 贺琳
刘静静 瞿宜桥 王秀苗 张公典 卓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