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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00期】张某贩毒案、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田某运输毒品案、江某受贿案等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12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299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因五一小长假到来的原因,智豪所第300期每案必议讨论会提前于2015年4月30日下午即周四召开,律师们共提交了4件案件进行讨论,本次讨论会由智豪所专资深律师张俊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张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检方指控张某作为毒品交易的上家,共有五笔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其中四笔毒品交易只有张某以及毒品交易下家的口供予以证实,毒品已不复存在,张某是在与毒品交易下家一起提炼溶于水中的毒品时被抓获,并在现场搜出50克左右毒品。律师们经过讨论,建议承办律师从以下几点思路进行辩护:1.张某及其下家的口供是否真实?2.第五次在现场查获的50克左右毒品是张某的还是张某的下家的,抑或是提炼出来的?因为若这50克毒品并非是张某所有,那么指控张某的犯罪中就缺乏毒品物证,将直接影响法官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溶于水的毒品因不具有吸食功能,还是否是毒品?若认定为毒品,如何计算重量?
第二件案件是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龙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院以龙某应构成受贿罪为由抗诉。显然,在收受财物的事实上检察院和法院均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龙某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龙某是某国有控股公司下设分公司的领导干部,其由该分公司签发任命书。那么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公司任命的干部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律师们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公司也是国有公司,根据“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龙某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不是国有公司,只有龙某是经总公司即国有控股公司委派时才能认定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件案件是田某运输毒品案,本案基本案情是,侦查机关接到举报田某涉嫌运输毒品的线索后在田某开车回家时抓获田某,田某见警察过来时迅速将两袋白色粉末状物品倒入河中。那么,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律师们纷纷发表意见,并提出以下两种辩护思路,其一是毒品既然已经灭失,就不能排除运输的不是毒品的合理怀疑,因而建议作无罪辩护。其二是出于无罪辩护的风险,建议从运输毒品罪未遂角度进行辩护。
        第四件案件是江某受贿案。江某自称在被检察院审讯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威胁和不间断的疲劳审讯,所做出的一切有罪供述都是在刑讯逼供下形成的。那么本案主打的就是证据辩护,即 如何提出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成为关键。通过审查现有证据材料,律师们提出以下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部分讯问笔录上载明有录音录像,但检方没有提供录音录像,可能存在刑讯逼供;2.从检方提供的部分录像来看,只有画面没有声音,不能看出讯问内容,应认定为无效的录像。3.江某的在被讯问前后的两份体检报告的对比可以作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提交。
        案例讨论结束后,张智勇主任还组织律师们对近来重庆作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学习讨论,并呼吁大家围绕不能剥夺律师参与庭审的权利以及不能剥夺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权和辩护权两个方面多提建议和意见。律师们踊跃发言,积极参与,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1.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必须及时向律师送达,否则律师有要求重新开庭的权利;2.即使当事人对量刑意见没有异议,但当律师不同意量刑意见时,法院应启动辩护程序;3.律师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而速裁程序只是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因而即使采取速裁程序,也不能省略法庭辩护程序。
       最后,五一劳动节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此祝大家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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