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原告朱*开与被告**中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朱*开系重庆市渝北区住户,距离约两米。被告**中心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小区门球场始建于1996年,2015年被告对小区门球场进行改建,将原沙地球场改建成草坪球场,并加装了护栏,高度三米,护栏为铁丝网状结构。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窗户外的门球场铁网护栏降低至一米高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将门球场铁网护栏和南面的彩钢棚拆除,后又将诉讼请求变更回判决被告将原告窗户外对应的门球场铁网护栏降低至一米高度。经现场勘查,小区门球场与原告房屋所在楼房相邻,之间有一条排水沟,原告家所在楼房及门球场外边是一条斜下坡的人行道及车道。原告房屋地平面比门球场铁网护栏下沿高出0.53米,其房屋外墙距门球场铁网护栏有2米,房屋外墙地面距原告家窗户防护栏下沿1.66米,门球场铁网护栏整高3米。即门球场铁网护栏超过原告家窗户防护栏下沿0.81米。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权利人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避免或者排除不法妨害。本案被告对小区门球场安装护栏是基于避免打门球造成的安全隐患,也便于对门球场进行管理,且不影响原告家的通风和采光,符合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规定。原告所诉称门球场护栏给其居家造成的安全隐患并无证据证明,虽然相邻防险关系的成立并不要求现实的损害,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所称危险存在乃是其个人的主观感受而非客观存在的可能,亦可以合理排除。防护栏可能在视觉上给原告造成压迫感,但是在正常人容忍的合理范围内。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开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开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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