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案由:遗赠扶养纠纷
原告谭某某、江某某1与被告江某某遗赠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两原告系被告的堂姑姑和堂姑爷,因两原告年老无子女,2011年5月两原告就与在成都工作、居住的侄子被告江某某一起到成都共同生活,2012年5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为:因原告二人无儿无女无依靠,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愿将两原告家中财物和13000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告江某某,由被告江某某承担两原告后半身的生养死葬,二人的丧葬费和所有工资由被告江某某领取。协议尾部有两原告及被告签名。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从银行支取100000元交给被告,后两原告与被告共同在成都生活至2016年6月9日,2016年6月9日两原告从成都回万州生活至今。两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退还155000元,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退还两原告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信一封、江文斌及牟奇骄的证词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2012年5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两原告现主张解除上述协议,被告同意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主张共计支付给被告155000元,现被告认可收到100000元,其余55000元两原告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两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吵骂并拒绝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但无证据佐证,本院也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两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吵骂并拒绝履行约定的抚养义务,但无证据佐证,故两原告并不具有正当理由致使协议被解除,则两原告应支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两原告谭某某、江某某1与被告江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两原告谭某某、江某某1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某某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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