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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原告张某菊诉被告某梓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张某菊与被告某梓于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4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菊分得380000.00元,其余财产归某梓所有。某梓每年支付76000.00元给张某菊,五年付清张某菊380000.00元。”从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某梓未向原告张某菊支付过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巫溪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张某菊与被告某梓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张某菊就共同财产分得380000.00元,由被告某梓每年向其支付76000.00元,分5年付清。前述内容是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梓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仅约定了被告某梓应向原告张某菊给付的财产总额为380000.00元,给付方式为分期给付,但对每一期的具体给付时间并未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因原、被告对履行期限未进行约定,那么原告张某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某梓履行,但应给予被告某梓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因原、被告已明确约定给付方式为分期给付,故对于原告张某菊要求被告某梓一次性给付38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某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菊支付第一期的76000.00元,第二期至第五期的给付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31日前、2017年6月31日前、2018年6月31日前、2019年6月31日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菊给付76000.00元。
  二、被告某梓于2016年至2019年向原告张某菊支付下剩的304000.00元(支付方式:分四期支付,每年支付76000.00元;支付时间:每年的6月31日前)。
  如果被告某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被告某梓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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