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大品牌 专业 专注

智豪民商网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A栋18层

健身房未告知更衣室有监控,侵权原告隐私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由:隐私权纠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费5000元,删除偷拍原告的所有视频以及备份视频,要求被告当面向原告道歉。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18点左右去被告健身房体验,原告在前台表明需使用浴室,工作人员要求交押金可使用浴室内的储物柜,原告交完押金拿到10号储物柜钥匙(在此并未有工作人员告知更衣室内有监控)。原告随后进入女浴室,在10号储物柜前放置衣物并更换好健身服(此时原告并未发现监控),进入健身房健身,大约两小时后回到女浴室,在10号储物柜前脱去衣物进入浴室,沐浴完后裸身回到10号储物柜穿衣,直到即将离开时,才发现身后有摄像头在偷拍。而后原告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盛气凌人;即使报警后,被告仍恶言相加“你去告我”,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有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吴某某第一次到**公司体验健身,在未告知有室内监控的情形下,其赤身更衣的过程被监控所拍摄并经当场交涉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公司未对吴某某尽到提醒等注意义务,造成吴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赤身更衣的过程被监控所拍摄,应认定为是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及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合法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自行删除涉及原告吴某某个人隐私内容的影像;
  二、限被告**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吴某某赔礼道歉;
  三、限被告**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四、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免责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的转载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转载不构成广告也未用于商业宣传,仅仅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对其观点或内容的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对本文内容存有异议或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速与重庆知名律师网联系,本网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