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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主权,起诉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案由:婚姻自主
权纠纷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段某某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女关系,原告与前夫周某某结婚系二被告包办,结婚后又于感情不和,两人于2016年5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原告离婚后,随二被告一起到广东务工,务工期间原告认识了某男,关系很好,在性格、志向方面都符合对方要求,随后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但二被告知道后,立即反对,采取跟踪、吵闹、电话骚扰等方式进行干涉原告与某男的恋爱,二被告到原告务工的厂里吵闹,把原告赶出租住的房屋,收走原告的身份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上班,原告只能回家重新办理身份证。二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现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干涉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利。被告陈某乙、段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陈某甲系被告陈某乙、段某某的女儿。原告陈某甲现在外务工,在务工期间与同厂的一男子建立了恋爱关系,但被告陈某乙、段某某反对两人交往,原告陈某甲认为被告陈某乙、段某某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现来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乙、段某某停止干涉原告的婚姻自主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原告陈某甲虽然系被告陈某乙、段某某的女儿,但是其已年满二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陈某甲有权利自由选择恋爱对象和结婚对象,被告陈某乙、段某某无权干涉。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乙、段某某停止干涉原告陈某甲的婚姻自主权利。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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