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权益,也为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能力有比较准确的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合同目的性很明确,对劳动者的要求也比较高,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能力已经有了比较准确的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过短,试用期的作用也很难实现,所以不得约定试用期。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