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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校大学生盗窃同学价值8000元电脑经辩护为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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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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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嫌疑人杨某 男汉族 1988年2月8日生 甘肃省某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嫌疑人远在甘肃的家属于2010年12月17日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我们接受委托后去某公安分局办理会见手续,连续会见嫌疑人七次,了解了基本案情。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换意见,提出取保候审被采纳,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研究讨论,提出申请辩护意见:1、被告系在校大学生,与受害人系同学关系,现在因为被告法制意识淡薄,处理朋友关系不当演变成了一个罪人,与一般发生在社会上的案子有本质区别,社会影响较小;2、犯罪动机事出有因,系之前受同学无故欺负,出于报复以下同学的心态;3、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4、平常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5、系初犯,可塑性强,希望法庭挽救失足学生,以人为本,给其一个自新机会对其减轻处罚,为了不影响其以后的人生、学习、工作,建议对其单出罚金。重庆市某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1年2月19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盗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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