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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盗窃,智豪辩护,成功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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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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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的男友因为开设赌博机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店内的赌博机予以了扣押,并对刘某男友处以了行政罚款。刘某男友释放后和好友及刘某商量将被没收的赌博机从派出所盗窃回来,于是刘某等4人到派出所将三台捕鱼机盗回。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盗窃自己被扣押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刘某盗窃的是自己的财物,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他将扣押物盗走后也没有要求派出所赔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捕鱼机被扣押后,派出所对捕鱼机有暂时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扣押的财物,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其“实际占有”状态表明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因其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辩护过程:
         类似的情节,在书本上和网络上看到的比较多,但实践中,在派出所盗回自己的财物的案件比较少,在保障国家、人民安全的机关实施盗窃,这无疑等于公然挑衅公安的权威。本案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其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智豪律师接受本案的委托代理时,将本案的厉害关系告知了家属,当然智豪律师并非会在困难面前低头,我们只会迎难而上,尽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权利。
        本案的案件情况决定了本案最难沟通的环节是公安机关,智豪律师在会见刘某的时候,刘某告诉律师,公安机关在讯问她时,态度不好,经常会带调侃的语气问话。智豪律师和公安沟通时,律师不免也遭受了一些戏谑。智豪律师并不在乎这些,智豪律师只关心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及侦查进程。侦查期结束,智豪律师在征求智豪团队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早早地准备好法律意见,到公诉机关和公诉人交换了法律意见。智豪律师重点向公诉机关沟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难以排除合理的怀疑。智豪律师除了当面和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外,还多次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和检察官沟通案情,了解案件情况,强化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刘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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