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1年公安部挂牌督办一起涉及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多省的特大“地沟油”产销网络,随着专案组侦查工作的深入,一条“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终于被暴露在阳光之下。“4·20”地沟油专案启动以来,截至11月18日,重庆共破获刑事案件76起,抓获涉案人员84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的A油脂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就是“4·20”特大地沟油案件第一批被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这也是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又一起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典范。
案件情况:
起诉书指控:吴某,任A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妻子邵某甲,任该油脂公司出纳,两人于2011年9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邵某甲的妹妹邵某乙,系B油脂经营部经营者,白某,与邵某乙系叔嫂关系,同样是B油脂经营部员工,两人于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吴某、邵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注册成立重庆A油脂有限公司,由吴某任法定代表人,邵某甲负责财务。2008年3月,吴某、邵某甲注册成立了B油脂经营部,经营者为邵某乙,日常管理事务由邵某乙管理,白某负责销售。年底吴某、邵某甲按该经营部利润20-25%给邵某乙提成。
2010年10月,邵某乙、白某因B油脂经营部经营效益不佳,共谋自重庆市永川区某油脂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该厂所生产伪劣食用油进行销售,并且征得吴某和邵某甲同意。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B油脂经营部向永川区油脂厂购进大约近500吨潲水油加工生产的伪劣食用油,支付货款4450944元,所购进伪劣食用油,邵某乙、白某在销售时与合格食用油进行勾兑后予以全部销售给食用油零售经销商或餐馆。
辩护过程:
本案起诉书除了指控上述四名被告人之外,同时将该A油脂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一并向法院起诉。上述四名单位主要负责人被拘留后,邵某甲、邵某乙和白某一同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因本案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并且关系食品安全这一重要生活领域,智豪律师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细致。智豪律师事务所分别指派三名资深刑辩律师担任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随即各承办律师立刻展开工作。虽然三名辩护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严格遵循案件保密制度,各辩护律师之间从不相互了解案情。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三名辩护人分别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各被告人和辩护人才一致了解到,每一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都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甚至邵某乙进入看守所时脸部仍有明显的肿胀。随后,包括吴某在内的辩护人一致将辩护焦点集中于非法证据排除。
庭审中,吴某当庭提出,9月18日侦查人员对其泼冷水、殴打;9月26日至29日被侦查人员提外讯,且不让其睡觉、吃饭、上厕所,让其依照制作好的口供录音录像。智豪律师分别提出:9月16日至22日进看守所前,侦查人员不准邵某甲吃饭、上厕所、睡觉,并拿冷水泼她,以家属为要挟,邵某甲才做出有罪供述。邵某乙9月20日进看守所前,在派出所遭受了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抓她头发、打她脸,还用语言威胁她,且被提外讯。侦查人员在派出所讯问白某期间,殴打致使白某右上大牙被打掉一颗,几天几夜不让其睡觉。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了情况说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智豪律师提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说明提外讯的合法性,更不能说明被告人入所照片上显示的明显外伤。
辩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不能举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故各被告人在被刑拘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的讯问以及被告人邵某乙在进看守所前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的讯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自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虽然辩护律师充分利用规定赋予的权利,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但是法院往往对辩护人的申请不置可否,实践中能够确认取证行为不合法,排除相关供述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然而,智豪律师办理的公安部督办重庆“4·20”特大地沟油案件中,充分分析了本案的非法取证线索和行为,使法官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的合理怀疑,成功排除了被告人的相关庭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