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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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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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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系段文彬、郭艺菲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将张某某挂靠登记在满福公司名下的渝AN2###号车“内转”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对价后,张某某亦将车交付给了原告,但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车是套牌车,故要求解除前述协议,并由二被告连带返还购车款、管理费、保证金等,并赔偿停运损失。我方提出合同相对性不应随意被突破,满福公司并非车辆买卖协议的相对方,也没有收取购车款,不应对买卖合同解除及后果承担责任;满福公司收取管理费、保证金是基于其与原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一并处理;同时,原告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在接受车辆时,该车已是套牌车的事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时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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