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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涉嫌诈骗 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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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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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刑拘,同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崔某、田某、刘某、彭某某在玩网络游戏认识后共谋,各自在网络游戏上发布代练广告,由团伙成员冒充代练公司领班,与游戏玩家联系代练事宜。领班等编造需缴纳激活游戏外挂脚本,答题器押金,答题器到期二次激活需再次缴纳押金,退还押金时游戏玩家的支付宝需验证,银行卡的转款限额提高需补齐限额才能退款,退还押金数额过大需请示代练公司财务或者经理才能退款等理由诱使游戏玩家逐次打款。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参与作案二次,涉案金额10200元,分得赃款3300元。
辩护方案及策略:
      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严格按照《智豪办案规范》于24小时内前往某区看守所会见了彭某某。承办律师在会见中,详细询问了彭某某参与诈骗行为的过程,向彭某某讲解了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告知法律规定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转达了家人的关怀。之后,又及时前往办案单位提交委托手续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承办律师在会见彭某某时了解到,代练在网络游戏中非常普遍,并且代练是有市场价格。在其涉及的诈骗行为中,他们为被害人实施过代练升级的行为。据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了正常的代练费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而且从刑事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出发,仅凭彭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而没有被害人的打款记录和证言相互印证的这部分金额,也不能认定为彭某某的犯罪金额的观点。虽然承办律师提出的意见起初并没有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同,但智豪律师本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办案理念,多次与办案人员不断沟通。智豪律师努力的争取取得了结果,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金额被大幅降低,仅有10200元,为接下来法院的辩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016年1月26日,本案在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本案定性无争议的情况下,辩护方向就围绕着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轻,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等量刑方面的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拿到该判决书后,彭某某非常高兴,终于可以在春节前回到家,与家人一起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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