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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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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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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谯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1月11日,双方自愿到南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按揭款由原告负担。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谯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郑某某诉请被告履行该协议,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个人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郑某某将位于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X·XX城)XX幢X-XX-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郑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谯某某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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