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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成为遗产,继承人如何取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原告唐*与被告**银行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唐*系唐*文之女,唐*文在被告**银行区支行大观营业所办理了三个账户,唐*文于2016年12月1日因病去世,因原告唐*系唐*文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银行区支行将唐*文名下在其银行的存款全额支付原告唐*。被告**银行区支行辩称,事实属实,只要手续齐全,在判决书出来之后我们就可以把钱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居委会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银行查询明细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唐*文在被告处的储蓄存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达成储蓄存款合同的合意,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因唐*文因病去世,原告唐*系唐*文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告**银行区支行应当将案外人唐*文在被告处的存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唐*请求支付存款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银行区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唐*文在被告处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原告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缴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自行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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