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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票引发的违约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何**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票款4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元(2015年6月-2015年11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何**系百度“G-dragon吧”(以下简称“龙吧”)管理层成员之一,韩国艺人团体“BIGBANG”计划于2015年6月在上海举行演唱会,龙吧管理层于2015年3月在龙吧发布公告,称可通过内部渠道获得大量门票出售给本吧会员。2015年3月被告何**在淘宝网上发出售票邀约,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向被告支付票款4500元,2015年6月,被告在龙吧发布公告,称已无法如期出票。原告遂与被告交涉退款事宜,但被告拒绝退款。被告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4月12日、5月15日、5月24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百度权志龙吧淘宝店”向被告购买韩国艺人团体BIGBANG于2015年6月20日在上海举办演唱会的门票,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票款4500元。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门票,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举示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其实质为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票款后,被告应当按约交付门票,被告未即时交付门票已经构成违约,由于所购门票具有时效性,被告在不能交付门票的情况下应当即时退还票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门票款4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承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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