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大品牌 专业 专注

智豪民商网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A栋18层

案由变更并被发回重审,看法院如何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唐*学诉被告**煤矿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原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煤矿成立于1980年7月28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7年9月28日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被告破产还债,2008年5月16日指定奉节县煤矿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唐*学曾在**煤矿工作,退休后于2011年10月10日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病,2011年11月18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记载用人单位为奉节县煤矿。后经奉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唐*学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作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于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基金支付项目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要求用人单位负担这笔费用,于2015年1月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系2011年10月诊断为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据此,本案原告应当享有条例所规定的相应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行政部门为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渝办发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文件中“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是指老工伤人员不能享受这项待遇,是指工伤基金不支付这笔费用。因为老工伤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的费用,所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文件的规定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吻合,六十二条规定应参加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综上,本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同时确定了下限,即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该意见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化规定,其下限仍应按条例确定。另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待遇问题的通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时养老保险待遇为计算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本案原告自认其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或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金均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因此,原告主张以诊断为职业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依据,本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下限,即原告诊断为职业病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766.3元为基数,按13个月计算。另外,被告提到劳动者在退休前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应负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本院认为,工伤认定书已经确认导致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是**煤矿,又无证据证明原告除用人单位外还从事了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因此,是否在退休前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唐*学对被告**煤矿享有债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961.9元;
  二、驳回原告唐*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煤矿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免责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的转载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转载不构成广告也未用于商业宣传,仅仅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对其观点或内容的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对本文内容存有异议或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速与重庆知名律师网联系,本网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