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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中,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马*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德无条件履行《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转让协议》及《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立即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本金40400元及利息334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了《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转让协议》及《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了2017年1月15日被告履行相关协议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40400元及利息3340元(利息自甲方离职之日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按月息2%计算)。2016年9月26日在九龙坡工商局对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进行了工商资料变更,原告配合被告完成了股权变更事宜,原告按照协议完全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是被告至今都未支付股份转让款给原告,并且多次协商无果,恳请法院依法判决。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陈*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转让协议。2、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证明原告按照协议完全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是被告至今都未支付股份转让款给原告。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马*德承认陈*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陈*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陈*与马*德签订的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转让协议及重庆**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马*德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陈*股份转让款及利息,其未支付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陈*请求马*德立即支付股份转让款40400元及以利息33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主张。判决如下:
  被告马*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股份转让款40400元及以利息33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被告马*德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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