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公司与被告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8月21日,原告**公司(甲方)与被告龙**(乙方)签订了《货运汽车挂靠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龙**将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渝CKXXXX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挂靠期限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车辆报废时止。《货车挂靠合同》中载明:“……四、挂靠经营的定额规费及乙方自理费用。1、货运汽车挂靠经营的年定额服务费(本合同收取的服务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营业税费、所得税费、工商定额服务费、行业会费),共计壹仟捌佰元整。……五、挂靠经营的车辆保险。挂靠经营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甲方规定(三者责任保险必须保足50万元;驾驶员意外险、精神损失险;乘坐险每座保足10万元,车辆损失险按新车价值足额投保)参加保险,并由甲方统一投保,乙方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按年计,每年度保险费由乙方至迟在保险年度开始前一周内一次性缴清,不得拖欠……十、挂靠经营的变更及续约。……(二)合同期内,乙方在全额缴清车款及相关费用、保险金后,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甲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1.甲乙双方完清债权债务。2.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付给甲方违约金捌仟元。……(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未全额缴清车款、服务费及国家规定税费、保险金的,不得要求终止合同;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所欠款项;从合同终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民事、刑事及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十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乙方在与公司签挂靠合同之日起,其服务费应以每月计算。可一次性向公司缴纳全年费用,也可半年缴纳。十三、违约责任。……(二)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缴清车款、服务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按国家最高贷款利息向乙方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龙**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缴纳挂靠车辆服务费至2016年8月20日。原告**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为挂靠车辆购买了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的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保险费7091.95元。后被告龙**未支付挂靠车辆服务费及保险费,原告起诉来院,诉讼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运汽车挂靠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龙**拒绝缴纳从2016年8月21日起的定额服务费,经原告**公司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公司有权解除本案合同。因本案起诉状副本已于2017年3月10日送达被告,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货运汽车挂靠服务合同》于2017年3月10日解除。原告诉请的定额服务费是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年度定额服务费,原被告约定的定额服务费标准为1800元/年,而《货运汽车挂靠合同》于2017年3月10日解除,故定额服务费应该按天计算至解除之日,即1800元/年÷365天×201天﹦991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挂靠经营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甲方规定参加保险,并由原告统一投保,被告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按年计,每年度保险费由乙方至迟在保险年度开始前一周内一次性缴清,不得拖欠,故原告**公司有代为投保的义务,被告龙**负有按约给付保险费等费用的义务。原告**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为挂靠车辆购买了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的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保险费7091.95元,应由被告龙**应于2016年1月5日前支付该笔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龙**支付其代缴的保险费7091.9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诉称,违约金系根据《货运汽车挂靠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在全额缴清车款及相关费用、保险金后,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甲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1.甲乙双方完清债权债务。2.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约定系针对被告在全额缴清车款及相关费用、保险金后,要求终止合同的,并不适用于本案,本院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龙**在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货运汽车挂靠服务合同》于2017年3月10日解除;
二、由被告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定额服务费991元、保险费7091.95元及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被告龙**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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