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案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原告陈*诉被告彭**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茶馆的经营权签署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茶馆除房屋结构外的装饰、装潢、电器、桌椅、茶具等所有物品转让给被告,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工商、税务、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过户或变更。转让费29万元,被告已预付2万元定金,余款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在被告付清转让费用后生效。协议签订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合计24万元(含定金2万元)。2014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陈*茶楼转让费伍万元整,在茶楼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还清剩余伍万元整。欠款人彭**”。后原告将**茶馆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消防资料交给了被告经营的“桃树下”茶楼经理夏宇。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到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欠条、《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收条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茶馆转让协议,协议载明茶馆经营权转让价格为29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原告转让费5万元,在茶楼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还清。现被告已完成了茶楼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已经开始实际经营茶馆,被告承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请求的欠款利息,2014年6月9日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日,但此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利息为宜,对超过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支付欠款50000元;
二、被告彭**向原告陈*支付欠款逾期利息(以欠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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