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作修改。
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对上述七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法律清理性质。对于这七部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需要研究修改的,可在制定今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和规划时统筹考虑。
律师法修改法律草案将相应地作出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会见,需要经侦查部门许可:一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二是恐怖犯罪,三是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是列举式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会见这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批准外,受委托律师会见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没有任何障碍的,48小时之内必须安排。”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草案将二审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另外,草案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