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争议律师费?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律师费转付,是指由过错方(责任方)承担无过错方(无辜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仲裁、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通常也叫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在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商仲裁案件和合同法中撤销合同的部分情形规定了律师费转付。
2008年1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则首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之先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关于地域适用范围。
由于条例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是否适用深圳市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对此不少人存在困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5年12月27日《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深圳市人大制定的法规可以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但对于特别赋予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除外,与广东省人大的地方法规冲突的除外。而《条例》第五十八的规定,不属于国家赋予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也不存在与省人大地方法规冲突的情形,因此可以适用与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
关于律师费承担方。
《条例》的规定并不是完整意义上律师费转付,只适用于劳动者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简言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己方律师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这是由劳动法律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决定的。
关于律师费承担比例。
首先要理解“劳动者胜诉的”这句话,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完胜(所有请求都得到支持)比例的极少,完败(所有请求都被驳回)的比例也极少。大部分案件是部分请求得到支持。在《条例》制定的第二、三次审议中,笔者等人就此也提过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过于笼统,是不是只要判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就要承担全部律师费(不超过5000元)?容易引起歧义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建议对作一比例限定,改为“劳动者律师代理费按照胜诉比例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从设定律师费转付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在司法事务中亦应当按照胜诉比例(支持的诉求与全部诉讼的比例)支持劳动者的律师费用,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起到良好的法律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