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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会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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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相信关注司法实践的人们会发现,这两年,因卖淫类犯罪被定罪处罚的人不少。那么什么情形下会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具体而言: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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