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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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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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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xx月xx日,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系出资人、股东身份。
     3.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该场所至2014年开业的事实,严重影响对王某某的定罪和量刑。
     4.王某某出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5.一审量刑过重,明显罪责刑不适应。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王某某本人对智豪律师的庭审表现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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